关于开展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
通 知
响水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摸清县城(含经济开发区)低收入家庭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建立相应的住房档案,为县政府解决县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县城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县城住房保障受益面提供政策依据,现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决定对县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县城常住户口且已满三年(含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和离异家庭);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315元(按2007年度县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二、调查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响水镇、经济开发区(不含村)所有符合上述调查对象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现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拟解决住房意向等。详见《响水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调查表格到各社区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取,也可直接到县房产管理局领取,可复制翻印。另可在县建设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xscin.gov.cn),县房产管理局联系科室:房产科,联系电话:86878918。
四、调查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调查对象由本人申报填表,户口所在地社区组织人员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进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后转至县房产管理局。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和申报情况审核等工作。
五、调查时间
六、其他事项
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县房产管理局要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社区支部书记和社区负责住房调查工作人员。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 十二日
响水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
街道 社区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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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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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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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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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1、机关 2、事业 3、企业(含破产、改制企业) 4、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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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类型 |
1、在职 2、下岗 3、失业 4、离退休 5、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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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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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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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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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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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情况 |
现住房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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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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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情况 |
1、已购公房 2、私房 3、已购经济适用房 4、承租单位自管公房 5、承租政府部门直管公房 6、借住房屋 7、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 8、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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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筑面积 |
m2 |
人均建筑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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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解决 住房途径 |
1、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4、租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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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房面积 |
1、 |
拟购房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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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同户 籍直系亲属 情 况 |
称谓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工 作 单 位 |
年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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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1、低保户;2、特困户;3、三无人员;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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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 收入状况 意 见 (单位盖章)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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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 调查意见 (盖 章) |
经办人: | |||||||||||||||||||
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说明:1、一个家庭只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夫妇双方应有一方为县城非农业户口;
2、被调查对象在对应选择项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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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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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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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房 产 管 理 局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