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切实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厅。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汇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基本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代表政府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敢府有关专业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委托,方可对有关专业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其比例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相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还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合查机构条件。 二、建设工程质呈监督机构负责人、质呈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且监督工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省辖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2、县 (市)和有关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获得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有良好职业道德。 鉴于目前我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部分人员学历达不到规定条件,但从事监督工作时间较长、业务水平较高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三年过渡期。到2000年12月底之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获得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申报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学历可放宽至土木工程类中专以上;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核准,部分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可代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职责。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质量监督责任,目前仍实行一个市、一个县 (市)只设一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今后省建设厅将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选择有条件的城市进行一市多站的试点。
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要求,省建设厅设立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委托其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县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省辖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本辖区内的县 (市)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可按规定对特大型工程建设设立分站。
省建设厅负责审(考)核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颁发证书。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由建设部审定。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厅的委托,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审核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
3、规划和组织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将考核认定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报建设部备案;
4、对全省有争议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5、组织省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和参与省级优质工程评审;
6、参与全省工程质量检查,组织交流各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拟定提高我省质量监督水平的措施和要求;
7、参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8、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9、承担综合性较强或认为有必要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0、完成省建设厅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市、县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2、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4、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有关工程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对其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6、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7、编制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参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9、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
10、参与辖区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11、完成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进行监督注册,并签发监督通知书。
2、确定工程项目监督的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针对工程特点,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计划),明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要点及质量责任,并通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监督过程中应做好监督记录,并归A监裙档案。
3、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是核实施工现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约定,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
4、对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重点监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要素,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工序,动用检测手段进行必要的现场抽测;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和其它涉及使用安全 (如幕墙、装饰、装磺、设备安装等)的主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是监督验收程序的合法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工程实物的使用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观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6、编制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编制并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各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后,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署,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定批准,加盖质量监督机构公章后方为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省建设厅统一监制,表式见附件。
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竣工工程一律实行工程浚工验收备案制度。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助理质旦监督工程师的权力和责任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 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签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对发现结构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责令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报请委托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末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退还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注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徊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的领导。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机制深化改革中,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公开工程质量监督程序,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培育一支 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工程质量监督队伍,从而树立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威,把本职工作抓好抓实。